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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明确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政策
2008年5月9日 9点16分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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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记者8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央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已发布通知,从存款准备金管理、存贷款利率管理等八个方面明确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

  通知指出,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通知指出,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此外,通知还就四类机构的会计管理、征信管理、现金管理、风险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据银监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3月末,全国正式开业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达38家,这些金融机构在支农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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